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文,下称“123号文”),其中提出: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123号文”明确,省级药监局作为省级政府的机构,由同级卫生部门管理。市县药检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机构,“在调整有关职能的基础上,保持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县行政编制总额。2010年2月,河南省首先启动了省级以下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是归地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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