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香港已经采用洋紫荆作为自己的代表花,当时新成立的港英市政局就用了洋紫荆为标志。

香港地区受英国管治一个半世纪后,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采纳洋紫荆花的元素作为区徽、区旗及硬币的设计图案。

为了给香港特别行政区设计标志,1987年,征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启事在报纸上公布后,分别从香港、台湾和内地征集到了7147幅图案。

1990年2月1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以34票对15票(1名委员请假),超过2/3票的多数评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

评选出的区旗、区徽最佳的图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公布。

1996年8月10日,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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